根据教育部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员工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鉴于此,原补办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员工证提交登报遗失证明的规定予以取消。新流程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