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教职工会员慰问办法(试行)
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和《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和对教职工会员的慰问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会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国总工会以及市委、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坚持物质慰问与精神慰问相结合,让工会经费更加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提高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体现学校工会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让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的温暖,激励广大教职工更加爱岗敬业,为建设公司品格、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功立业。
二、慰问类别及标准
(一)节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慰问
结合实际,在国家规定的传统节日里,采取发放实物的形式慰问全体教职工会员,节日慰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00元/年。
(二)生日慰问
教职工会员过生日,采取发放蛋糕或指定蛋糕店蛋糕券的形式慰问,生日慰问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生日蛋糕券。
(三)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慰问
按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教职工会员慰问的有关规定,元旦、春节期间可对在职劳动模范进行慰问,慰问采取发放慰问品的形式进行,慰问标准不超过800元/年/人。如全总或市总有现金慰问,则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精神办理。
(四)结婚慰问
教职工会员申领结婚证后30日内,由其结婚时所在基层工会填写《公司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到校工会领取慰问品并送达结婚教职工会员。慰问品标准不超过500元/人。每位职工在我司工作期间,只享受1次结婚慰问。
(五)生育慰问
教职工会员生育慰问,在教职工会员生育后两个月内,由其所在基层工会填写《公司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到校工会领取慰问品并送达生育教职工会员。慰问品标准不超过500元。每位教职工在我司工作期间,只享受1次生育慰问。
(六)退休慰问
教职工会员退休时,由校工会采取发放慰问品的方式表示慰问,慰问品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七)患病住院慰问
教职工会员在本市医院住院的,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探视、慰问;教职工会员在外地住院的,各基层工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慰问。慰问患病住院教职工会员按照不高于300元/人/次的慰问品标准执行,一年内对同一教职工会员慰问次数不超过2次。由被慰问教职工会员所在基层工会填写《公司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到校工会报销相关费用。
(八)困难慰问
教职工会员困难慰问根据我司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开展,各基层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基层分会主席审核签字,提出建议资助额度,校工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慰问金额。
(九)丧事慰问
1.教职工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的,采取向家属发放慰问金的形式进行慰问。教职工会员本人去世的,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教职工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的,标准为500元。
2.离退休人员去世,离退休前所在基层工会采取购买花圈(花篮)的方式前往吊唁慰问,购买花圈(花篮)标准不超过400元。
(十)特殊慰问
按照市总工会文件要求,由校工会落实好相关慰问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节日慰问、生日慰问、劳模慰问、退休慰问、困难慰问、特殊慰问等由校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结婚慰问、生育慰问、患病住院慰问、丧事慰问等,由基层工会负责具体落实。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慰问需求,如实按程序填写《公司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并上报校工会审核,领取相应慰问品或者慰问金,报销相应的支出。
四、其他
(一)本慰问办法中所称的教职工,除特殊解释外,均指我司在编在岗职工。
(二)本慰问办法中所有慰问经费均由校工会账户支出,不影响基层单位的正常活动经费。
(三)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8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日区间中,已经完成的相关慰问且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不再慰问。未完成的相关慰问或者已经完成但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齐。
附件:公司教职工会员慰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