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单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公司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南发字(2013)31号)规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单证)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 年。请学院严格按规定执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根据学校规定2012级已经全部超过学习年限,今后不再受理学员答辩申请。
2013级学号在2220130138-2220130586区间的学员本学期(2017年下半年)为最后一次答辩机会。明年开始不再受理学员答辩申请。
2013级学号在2220131129-2220132309区间的学员下学期(2018年上半年)为最后一次答辩机会。明年下半年开始不再受理学员答辩申请。